在离婚诉讼的办理过程中,经常当事人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较长,其中一方在夫妻共同花钱购买的房屋中居住,另一方则搬出。此时,不在家中居住的一方就会担心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会被另一方私自处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效力做了明确规定: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上述条款说的是夫妻一方已经将房屋擅自处分后的救济手段。在当前房价居高不下,《京***细则》的出台等政策性因素影响,即便一方擅自处分了房产,只要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另一方只能主张追偿损失,而无法要求追回房屋,因此,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或者准备离婚诉讼前,为了避免发生一方擅自处分房产而后又无法追回房产的情况时,必须要做到未雨绸缪,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根据办案经验,建议您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1、异议登记: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异议期内房产禁止交易,但应当注意必须要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取得离婚诉讼立案通知书后到房产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失效。
2、诉中财产保全:如已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通常北京地区的法院对于财产保全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